更新时间:2024-12-14
为了解秉持党的十九大精神,更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增进港口行业高质量发展,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更进一步放松港口部分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报》,要求放松港口部分收费,实施市场调节,同时规范船舶反潜和监护用于拖轮收费。包括三个方面明确工作,一起来看吧。1更进一步放松港口部分收费放松驳船取送费和类似平舱费,实施市场调节,划入港口作业包干费计费范围,由获取服务的港口经营人与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协商确认收费标准。港口经营人不得在港口作业包干费以外对驳船取送、类似平舱作业单设项目收费。
2强化和规范拖轮酬劳管理除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强迫拒绝用于拖轮展开反潜或监护。液化天然气船舶在港区内航行,按照液化天然气船舶安全性作业标准规范等拒绝必需用于拖轮展开反潜的,拖轮酬劳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其他船舶在港区内航行,强迫申请人用于拖轮展开反潜的,拖轮酬劳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与拖轮服务获取方协商确认。船舶在港区外航行,强迫申请人用于拖轮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用于拖轮反潜的,拖轮酬劳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与拖轮服务获取方协商确认。
大、中型液化天然气船舶在港口港内时,按照液化天然气船舶安全性作业标准规范等拒绝,必需用于消拖两用船展开监护的,涉及收费按实际工作时间换算成拖轮艘次计费,实际工作时间每5小时数则1拖轮艘次(严重不足5小时按5小时计),每拖轮艘次费率按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继续执行。3保证各项政策实施做到各港口经营人要在2018年7月底前,严苛对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和本通报规定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填上港口经营人收费情况表,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
所在地涉及部门要对辖区内港口及时展开督导,并将督导报告于11月底前报各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由省级涉及部门汇总后于2018年底前报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两部门将对各地港口收费实施情况展开抽验。本通报限于于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自2018年6月20日起继续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报规定相符的按本通报规定继续执行。
《交通部关于强化港口拖轮经营市场管理的通报》(交水放〔2007〕326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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